現今幾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臉書帳號,但申請時未必會把落落長的使用條款看完。根據臉書使用條款,使用者po出的文字、照片、影音,將根據個人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,具體給予臉書「非獨有、可轉讓、可再授權、免版稅的全球授權」,引發爭議。法界人士表示,根據契約自由原則,臉書若未將使用者的資料做非蒐集目的外的使用,法律上仍站得住腳。若不能接受此條款,使用者可選擇不使用臉書;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,就是別將不想公開的事情po上網。臉書使用條款第2條第1項規定,「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,如相片和影片(智財權內容),將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,具體給予我們以下權限:您給予我們非獨有、可轉讓、可再授權、免版稅的全球授權,使用您發佈在 Facebook 或與 Facebook 關聯的任何智財權內容(智財權授權)」。雖然刪除帳號或內容後,此智財權授權便宣告結束,但若已被人轉載,臉書也無能為力。近日許多人在臉書發文向臉書聲明自己持有照片與文字的所有權,但細究使用條款即能發現,因註冊臉書時即已「同意」該條使用者條款,不可能單憑貼文,就要求臉書改善。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執行秘書卓平仲表示,臉書內容智財權的討論,要回歸到臉書的使用條款上。基於國際上近代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(Freedom of Contract),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,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、禁止規定與公序良俗。若臉書未將民眾個資作為不法用途,應能站得住腳。若臉書真將民眾智財權內容用作不法,則會牽涉到違反個資法與民事損害賠償問題。但一來上述兩法是台灣的法令,臉書則是美國公司;二來,就實際面而言,打國際官司的程序曠日廢時,實質效益也是使用者須考量的問題。卓平仲表示,不只是臉書,現在很多社群網站、網購商城等都會蒐集使用者的個資或智財內容。民眾若不希望個資或智財權內容被轉載作他用,最好的方式就是別將私密內容、個資po上網,或者至少要做隱私權設定,以及在照片、影片上加上個人的浮水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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